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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燕青、张改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燕青,张改青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强,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号码:。被告张燕青,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号码:。被告张改青,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张燕青、张改青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经核实被告张燕青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巷1号,被告张改青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巷65号,本案应该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建彪审判员  王振玉审判员  范温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艳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