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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新民初字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利坤、杨国臣与被告赵庆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坤,杨国臣,赵庆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新民初字00004号原告杨利坤。原告杨国臣。被告赵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坤、杨国臣与被告赵庆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坤、杨国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坤、杨国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坤、杨国臣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德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