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执字第0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邓伟与铜陵龙基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胡正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铜陵龙基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胡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中执字第00271-3号申请执行人:邓伟,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铜陵龙基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胡正贵,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铜中执字第0027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龙基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胡正贵价值为55338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一、解除对铜陵龙基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都大道中段的工业土地(证号为:铜国用(2008)第40229号、铜国用(2009)第20044号、铜国用(2014)第073264号、铜国用(2014)第073378号、铜国用(2014)第073379号、铜国用(2014)第073386号、铜国用(2014)第073387号、铜国用(2014)第073388号、铜国用(2014)第073391号)的查封。二、解除对铜陵龙基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都大道中段3236-8房产(证号为:2010005802、2010005804、2011002855、2014005153、2014005158、2014005163、2014005164、2014005165、2014005166);3236-××号房产(证号为:2008013367、201002247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