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董红梅等与李继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梅,宁巧玲,李继香,齐秀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57号原告:董红梅,女,生于1973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宁巧玲(系原告董红梅之女),女,生于1998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董红梅,女,生于1973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香,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齐秀娟,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梅、宁巧玲与被告李继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梅、宁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董红梅、宁巧玲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