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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董红梅等与李继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梅,宁巧玲,李继香,齐秀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57号原告:董红梅,女,生于1973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宁巧玲(系原告董红梅之女),女,生于1998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董红梅,女,生于1973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香,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齐秀娟,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梅、宁巧玲与被告李继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梅、宁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董红梅、宁巧玲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