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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徐小龙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二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龙,男,1993年9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2008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检调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栾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小龙于2014年11月9日19时许,在本市钟楼区吾悦国际广场1号楼1001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房X的千足金戒指1枚(重5.16克),赃物价值人民币1520元。窃后,销赃得款103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小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房X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郭XX的证言笔录,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小龙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小龙犯盗窃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小龙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