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四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梁继凯及左艳玲与张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继凯,左艳玲,张洪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四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继凯,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左艳玲,女,1959年6月2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吉利,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波,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魏振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梁继凯、左艳玲因与被上诉人张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继凯、左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利,被上诉人张洪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退回上诉人梁继凯、左艳玲。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