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立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立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某上诉后,未在限期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