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利骞与被执行人彭清华、彭清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利骞,彭清华,彭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任利骞。被执行人彭清华。被执行人彭清海。申请执行人任利骞与被执行人彭清华、彭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扣划被执行人工资56500元,扣除执行费600元,余款55900元过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