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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熊光敏与高要市信坚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光敏,高要市坚信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熊光敏,女,汉族,住贵州省阳县。被执行人高要市坚信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蚬岗镇蚬一村民委员会“坑坜”。依照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中法民一仲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高要市坚信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熊光敏伤残补助金等共42645元,并承担执行费54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要市坚信五金有限公司的存款43185元至本院账户(户名:高要市人民法院;账号:80020000005539209;开户行: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连江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立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