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保安服务公司与李国权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保安服务公司,李国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武汉市武昌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解放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方银生,总经理。被告:李国权。原告武汉市武昌保安服务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4)第339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李国权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已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本案应终结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若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