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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302号罪犯李卫,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94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卫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36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2月3日经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卫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39个,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39个,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