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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作平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作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0号罪犯李作平,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中专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作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藤某某经济损失7854.61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作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2)赤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刑期自1997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作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7分。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考核分264.5分,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李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作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1997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