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在中国银行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在中国银行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61×××52)存款25374.93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晓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