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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52—4、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桂花、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花,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52—4、53—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玉民,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生,住郑州市。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未能履行。2014年6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2014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名下的财产,已被多个法院实施查封和轮候查封。经多方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执字第52号案、第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夏子军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