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博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素敏、人民陪审员周永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昌广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间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后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2008年7月30日生育儿子张某甲,2011年4月2日生育女儿张某乙。2011年8月2日双方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被告没有责任心,对家庭不负责任,主要是对两个小孩不管不问;没有给过钱养家;经常在外面喝酒,如果原告劝说,被告就打骂原告,经亲朋好友劝解都无效。无奈之下,原告于2013年10月份就回到娘家,与被告没有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户主为张某的户口簿一本,证明被告身份事项及原、被告生育有儿子张某甲、女儿张某乙的事实;4、赵某某、燕某某的证词,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合,经常闹矛盾的事实;5、证人张某丙出庭陈述的证言,证明其是原告的母亲,被告是不负责任的人及原告从2013年10月回到娘家居住生活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在审理中依职权调取的材料有:1、被告张某户籍证明和户籍登记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及原、被告生育儿子张某甲、女儿张某乙的事实;2、凤山镇龙城村委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及生育有两个小孩、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的事实。经过开庭质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2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调取的证据1、2来源真实,程序合法,与本案亦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因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不予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间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后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7月30日生育儿子张某甲,2011年4月2日生育女儿张某乙。2011年8月2日双方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13年10月份,原告因与被告闹矛盾回到河南省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6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坚持要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之后生育一儿一女,2011年8月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发生,导致双方间产生隔阂,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无证据证明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发生,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多交流沟通,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帐户: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迪审 判 员 韦素敏人民陪审员 周永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昌广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