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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刚,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白松涛,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商初字第9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