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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凯宝与金港镇柏林村民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宝,金港镇柏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吴凯宝。委托代理人钱惠良。被告金港镇柏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谢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吴凯宝与被告金港镇柏林村民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凯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港镇柏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凯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凯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