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储召杨与霍山志杰商贸有限公司、苏昌俊、苏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召杨,霍山志杰商贸有限公司,苏昌俊,苏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储召杨,男,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余浩伟,霍山县下符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山志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苏昌俊。被告:苏昌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苏昌军,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召杨诉被告霍山志杰商贸有限公司、苏昌俊、苏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召杨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昌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Z****号别克轿车一辆,原告储召杨以其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储召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苏昌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Z****号别克轿车一辆。二、冻结原告储召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必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