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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朱某甲,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社。被告朱某乙,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社。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不再要求法院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