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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梅与被告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梅,潘昆,陈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刘冬梅,女,汉族,1986年10月18出生。被告潘昆,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慎华,女,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潘昆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梅与被告潘昆、陈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梅撤回对被告潘昆、陈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冬梅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