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汝民初字第34号原告靳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