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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汝民初字第34号原告靳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