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胡仁多与王啸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多,王啸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1号原告:胡仁多。被告:王啸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多诉被告王啸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仁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依法视为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仁多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