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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胡仁多与王啸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多,王啸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1号原告:胡仁多。被告:王啸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多诉被告王啸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仁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依法视为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仁多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