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成林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理人:李雪林。委托代理人:杨德志,安庆市德宽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成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成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陈义南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