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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占国丁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占国丁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6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曾用名丁占果,绰号“胖哥”),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9月起,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高沙中街28号经营一间无名发廊,并雇佣续红健(已判刑)负责管理及介绍卖淫女接客卖淫。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指使续红健安排卖淫女卢某、周某(另案处理)到拱北金叶酒店1104房向嫖客何某、陈某提供卖淫服务,并约定收取每人人民币300元的卖淫费用。后卢某、周某和何某在上述房内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指使续红健安排卖淫女王某1、王某2(另案处理)到拱北莲花大厦2508房向嫖客彭某、余某提供卖淫服务,并约定收取每人人民币300元的卖淫费用。后王某1、王某2和彭某、余某在上述房内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县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在庭审中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证人续红健、卢某、周某、何某、陈某、王某1、王某2、彭某、余某、莫某、王某3、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户籍资料、释放证明书等书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相关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被先行羁押的37日,应从刑期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占国丁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7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容冰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祯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