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何某某,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彩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聪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