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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吕玉友与杨啸、南京华孚巴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友,杨啸,南京华孚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吕玉友,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延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啸,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南京华孚巴士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庆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宁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国培,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佳丽,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友诉被告杨啸、南京华孚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玉友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友撤回对被告杨啸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