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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达片与达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片,达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初字第81号原告达片,西藏白朗县人。被告达瓦,西藏那曲县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的原告达片与被告达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达片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片的撤诉申请属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