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达片与达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片,达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初字第81号原告达片,西藏白朗县人。被告达瓦,西藏那曲县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的原告达片与被告达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达片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片的撤诉申请属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