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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奕与杜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奕,杜芊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张奕。被告:杜芊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奕诉被告杜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奕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芊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奕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张奕负担,余款43.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奕;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张奕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