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奕与杜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奕,杜芊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张奕。被告:杜芊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奕诉被告杜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奕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芊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奕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张奕负担,余款43.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奕;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张奕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