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帅。被告黄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帅、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1999年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登记结婚,2001年10月生一子,取名张润泽。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张润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位于台儿庄区金色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及室内家俱。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若离婚金色花园房子归被告所有,并且原告再给付被告30万元,张润泽的抚养由其个人决定。经审理查明,1999年初经他人介绍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正月举行婚礼,2001年10月7日生一子,取名张润泽。婚后由于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产生矛盾,2013年原告张某曾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台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2014年9月29日,原告张某再一次提出离婚诉讼。另查,被告黄某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要求张某给付过错赔偿20000元、张润泽由其抚养、张某一次性给付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原、被告所生之子张润泽表求其愿随黄某生活。张润泽陈述张某之所以离婚是因为其同她人有不正常关系所致。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台儿庄区金色花园22号楼3单元502室、室内用品及车库。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现因二人产生矛盾,在判决不准离婚情况下双方仍不能和好,应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因原告张某在婚姻破裂过程中有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黄某。因张润泽要求随黄某生活,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某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子张润泽由被告黄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给付张润泽抚养费400元至张润泽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台儿庄区金色花园22号楼3单元502室、室内用品及车库均归被告黄某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