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民初字第1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孝彬与王忠利、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彬,王忠利,张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089-2号原告张孝彬,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王忠利,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张忠良,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彬诉被告王忠利、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彬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忠利的工资及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由于冻结期限已到,现原告申请再次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忠利存款予以冻结5万元;二、对原告张孝彬所有的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