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松塔镇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丽萍(校对人:韩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