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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松塔镇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丽萍(校对人:韩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