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郝连香与李建珍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连香,李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号申请人郝连香,女,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临县曲峪镇李家焉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建珍,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临县曲峪镇李家焉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郝连香与李建珍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