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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郝连香与李建珍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连香,李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号申请人郝连香,女,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临县曲峪镇李家焉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建珍,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临县曲峪镇李家焉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郝连香与李建珍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