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聂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聂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萍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