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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聂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聂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萍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