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万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海原县顺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马万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海原县顺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彦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龙,系公司职工。被告马万福,男,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被告海原县顺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万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海原县顺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黎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