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田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034号罪犯田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渭中刑二初字第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5000元,民事赔偿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0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99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17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月8日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1个。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