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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玉青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59号罪犯张玉青(绰号老二),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曾因盗窃罪于二〇〇〇年八月三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改为至2008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玉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平均87.5分。该犯在从事缝纫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奖金305.39元,创产值16767.52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27.7分,记功5次,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玉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