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季某与焦某甲、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焦某甲,焦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季某,农民。被告:焦某甲,农民。被告:焦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焦某甲、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以被告焦某甲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某甲、焦某乙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秦方敏审 判 员 李咸申人民陪审员 车汉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科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