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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季某与焦某甲、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焦某甲,焦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季某,农民。被告:焦某甲,农民。被告:焦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焦某甲、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以被告焦某甲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某甲、焦某乙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秦方敏审 判 员  李咸申人民陪审员  车汉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科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