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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大庆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第三十三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大庆,原告安阳市第三十三中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大庆。委托代理人李梅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安阳市第三十三中学。法定代表人杜宏鹏,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保建、贾建军,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魏大庆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第三十三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魏大庆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大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魏大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