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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于宏昌、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兆舜商贸有限公司、王鹏、王捷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于宏昌,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兆舜商贸有限公司,王鹏,王捷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于宏昌,男,汉族,1957年7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兆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捷岭,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于宏昌、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兆舜商贸有限公司、��鹏、王捷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8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