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认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权仕、胡婷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权仕,胡婷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认字第97号申请人厦门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前埔中路327号明发集团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黄庆祝,总裁。委托代理人苏菊,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甘权仕,男,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胡婷婷,女,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甘权仕,系胡婷婷之夫。申请人厦门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权仕、胡婷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厦门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洪德琨代理审判员 章 毅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