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5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姚坚鹏、姚丽英借款合同纠纷2014执551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姚坚鹏,姚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5514号申请执行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8号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2102-2105、2504-25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627138。负责人陈健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能贤、阮诗杰,分别系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姚坚鹏,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古埕东四住宅三巷*号***房。被执行人:姚丽英,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和丰南门住宅区*号。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姚坚鹏、姚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姚坚鹏、姚丽英应向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26853.8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13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563.6元、逾期利息6121.25元;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付利息,按年利率16%上浮50%计付逾期利息)、律师费5000元;负担受理费640元、保全费350元、公告费1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轮候查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珠江花园龙映居龙江到2号,经查,上述房产已被番禺区人民法院首封并正在处理。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函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上述案涉房屋的拍卖款。另本院依法查封姚坚鹏名下粤AN95**号小型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依法发函至姚坚鹏、姚丽英身份证住址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5514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韶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