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石得荣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石得荣,女,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守臣。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苏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华,女,1976年4月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崔正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崔正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亳诉保字第00081号及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亳诉保字第00081-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保全申请人石得荣起诉后,与被申请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华、崔正强、崔正峰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案对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及解除其提供的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地权证亳字第××号、20××56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吴守臣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燕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人民陪审员 周启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宇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