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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海盐兴原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秀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兴原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秀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12号原告:海盐兴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利明。委托代理人:林永华。被告:上海秀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兴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秀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兴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秀斌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46元,减半收取6273元,财产保全费4970元,合计11243元,由原告海盐兴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