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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新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转季与被告何江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新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渭平,甘肃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渭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不到一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2月1日生育女孩何某乙,2010年8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4月分居,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起诉后被驳回,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何某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甲于2007年认识后自由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2月1日生育女孩何某乙,2010年8月4日在临洮县新添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与被告父母同家生活,后原被告外出打工。2011年4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期间孩子何某乙随被告生活。2013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对其请求不予准许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何某甲证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证明、临洮县新添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及本院(2013)临新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二年,且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其婚生女孩何某乙因一直随被告生活,可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被告未到庭,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明,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婚生女孩何某乙由被告何某甲抚养,原告陈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育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宪忠人民陪审员  朱学刚人民陪审员  吴文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