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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庆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唐俐斌,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刚,男,总经理。2014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南顺建监罚(2014)第0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退回,申请执行人补正后本院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3月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修建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开发潆溪花园小区项目中存在违法修建行为,经调查取证,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9日作出南顺建监罚(2014)第0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修建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开发潆溪花园小区项目中第1号、3号、4号、2-1号、3-1号楼存在未按规划审批的面积及楼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记录;3、现场测量报告;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处违法建设工程评估价10%的罚款,即人民币126.9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被执行人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2014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南顺建监罚(2014)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李继红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