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姜洪发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洪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洪发,男,住镇赉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洪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姜洪发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姜洪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洪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洪发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洪发撤回上诉。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万华审 判 员 王谦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