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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裕忠与何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忠,何东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张裕忠,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润金,住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配偶。被告何东洪,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张裕忠诉被告何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2015年1月1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忠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4147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