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裕忠与何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忠,何东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张裕忠,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润金,住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配偶。被告何东洪,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张裕忠诉被告何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2015年1月1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忠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4147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