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尹元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元,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朔城区下团堡村。上诉人尹元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52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尹元称:第一次诉讼时,上诉人是以《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付我213万元之工程款,而朔城区法院依显失公平的“决算协议”判我败诉。现我请求撤销该协议是两个不同之诉,故朔城区裁定是错误的。经本院审查,起诉人尹元诉讼请求为所订立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朔州市朔城区新农苑花卉苗木培植中心工程中的《决算协议》,其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的理由是在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428号案和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朔中民终字第339号案中《决算协议》已在之前诉讼中经由合法性审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认为,原裁定所述前诉对《决算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并不能排除当事人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故原裁定不予受理起诉失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熙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