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豫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红军与孙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军,孙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许红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刚。被告孙光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军诉被告孙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红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红军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