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红军与孙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军,孙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许红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刚。被告孙光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军诉被告孙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红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红军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