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关伟福聚众斗殴罪,窝藏、包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85号罪犯关伟福,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初中,汉族,现在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伟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5.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伟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伟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